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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稽核要點和技巧分析?

合同審查 閱讀(6.11K)

一、審查合同?

合同的稽核要點和技巧分析?

拿到一份送審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進行

第一步、形式審查

(一)將合同檔案本身分為三部分:

開頭(合同名稱、編號、雙方當事人和鑑於條款),正文(第一條至最後一條),簽署部分(即雙方簽字蓋章和簽署時間)。

形式審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備這三部分,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常見的錯誤有:當事人名稱不一致、不完全、錯誤或矛盾,合同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時間簽署前後不一樣,地址、法定代表人錯誤等。

(二)形式審查還要看是否附有對方營業執照、其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看相關檔案之間內容是否有矛盾之處。

第二步、實質審查

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這是合同最關鍵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法;

二、合同內容是否公平,是否嚴重損害集團公司利益;

三、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或嚴重隱患、陷阱。

合同條款是否完備的審查標準,以買賣合同為例

1、雙方名稱或姓名和住所,列明當事人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

2、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明白;不動產應註明名稱和座落地點。

3、數量,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

4、質量,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要明確標準代號全稱。可能有多種適用標準的,要在合同中明確適用哪一種,並明確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5、價款或報酬,合同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式。

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清楚。

7、違約責任,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賠償金數額或具體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訴訟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為爭議解決方法,不要出現既由法院管轄又由仲裁機構裁決,也不要出現“由法院管轄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仲裁機構名稱。

9、合同生效條款,一般應當寫明:“合同自合同雙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還應當寫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准或者登記後生效的,或者合同約定須經公證等生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10、清潔文字條款,合同中應當寫明:“本合同正文為清潔列印文字,如雙方對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補充均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正文中任何非列印的文字或者圖形,除非經雙方確認同意,不產生約束力。”在簽署過程中,應注意:當合同中有清潔文字條款時,合同中的所有條款文字與數字(簽署人簽字、時間簽署與蓋章除外)均應當事先列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簽字過程中出現合同正文裡有手寫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寫的情況存在。

其中,前8項是《合同法》第12條列出的內容。合同審查時重點關注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嚴重損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合法,其實就是要審查合同條款或者內容是否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構成無效的情形。在這裡,熟悉相關合同法條文是最起碼的要求。

合同條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審查時沒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認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駕馭能力也是相當重要的。

第三步、溝通、參照

一般的合同,經過第一步、第二步的審查,一些初級的問題都能予以解決。為防止審查出現重大遺漏和差錯,做好第三步就顯得十分必要。

溝通――指的是與合同經辦人、起草人甚至對方進行溝通,就合同談判、協商及合同目的等內容進行交流,合同條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條款,也需要他們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參照――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範文字、行業推薦的示範合同文字、企業的合同範本等,對照在條款和內容上有何重大差別,分析或者詢問原因。也就是尋找法律依據,在合同審查中,一定要對照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送審的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應當怎樣修改,需要尋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依據和經濟依據。審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總則和分則對該合同的專門規定;審查無名合同,更是要審慎行事。

二、合同稽核要點及方法是怎樣的?

第一方面:決策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組織的長遠規劃、戰略目標、近期工作計劃,對相關專案進行市場、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評估,進而對合同締約目的、預期效果進行決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導意見,並對合同草稿進行立意審查的過程。

該項審查實質上是前合同事務,但對合同的起草修改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其責任部門為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法律事務機構以及相關職能機構可以提供諮詢建議。

該階段,合同審查者注意事項:

1、把握合同的締約目的,圍繞締約目的設定權利義務。

締約目的是合同的靈魂,沒有締約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並具體化締約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務,如果目的都搞錯了,就算權利義務設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嚴密都不會達到預期的效果,也會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義。

在搞清締約目的的基礎上,要把握好指導思想,設定正確的權利義務走向和平衡,綜合考慮對合同操作有影響的市場條件、政策環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內容和操作圍繞締約目的發揮作用,否則將使合同產生“先天缺陷”,引發“後天不足”。

2、考慮合同訂立後的可變更可能。

當今社會,瞬息萬變,且不說自然事件和社會因素非我們自然人或單個組織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連市場主體自身的變革或變化有時也是讓人意想不到的,並且無法預測。所以,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到合同訂立後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一些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會因素中的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等重大情勢變更事項,微觀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企業終止清算、破產倒閉或重組併購等事項。

未雨綢繆,起草或稽核合同時,對影響合同變動的因素考慮得越周密細緻,就越能避免糾紛,當事人的合同權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方面:主體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合同締約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對簽約雙方進行主體資格、專案資質、締約信譽、資信能力、人員構成等方面的審查過程。

該項審查實際上是從合同衍生出來的相關審查專案,其責任部門為組織的職能機構、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注意合同主體的合法和真實。

市場經濟強調締約自由,為了追求利潤,許多組織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法,製造主體合法、真實的假相,達到簽約(欺詐)的目的,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雖然,從法律上講,因該種動機簽訂的合同無效,而且可以依照相關救濟條款進行責任追究。但是同樣會給組織帶來人力、物力、財力上的重大損失。所以合同主體的合法真實是合同審查的重要專案之一,是關係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前提之一。

另外,還要注意稽核或確認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許可權訂立合同的情形存在。當然,自已一方的主體是否適格(例如不是獨立法人、法人名稱不對、印章和名稱不一致等),也要進行審查,防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2、注意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

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才可從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核發的設計資質、建設施工合同要求業主有“報建”的整套資料、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需要物業管理資質、部分外貿或進出口合同需要的行業特殊代理權資質或經營許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需要藥品批號、生產或衛生許可等。

對實行資質管理或特殊許可的業務,若簽約一方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或經營許可,由此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一旦糾紛產生,容易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另外採用假的資質進行欺詐也是很常見的。審查相關資質和許可要求審查者深入瞭解相關專業知識。

3、注意對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進行審查。

一個組織的資信能力是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個規模較大、信譽良好、業績出色的組織同樣有可能因為資金週轉的問題而影響其具體專案的操作,從而可能造成締約方的損失,輕則延誤履行期限,重則違約不能履行。因此,重大工程專案、重要專案或者較大額度的採購等合同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證金函,這樣才能從資信上促進對方積極履約。另外在後期質量保證期內,要求對方出具質保金、保函是當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另外,過往業績和人員素質也是締約目的實現的保障之一,對業績和人員的資料審查應該列入合同關鍵審查專案之一。

第三方面:可行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締約目的,綜合考慮組織所處環境、軟硬體條件、操作習慣等,對合同標的、設定履行方式、技術要求等內容,進行可操作性審查,確保合同履行能實際履行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為企業職能機構和法律事務機構。

第四方面:合法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締約專案性質、行業操作規定,對合同標的、條款內容、法律術語、簽訂方式、履行條件、要否登記等相關事項是否與之衝突,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進行審查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不同合同性質類別具有各種特殊性。

依據締約目的的性質,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個大類,並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具體規定,對合同起草者或審查者來說,這是法定依據。其實在日常合同具體事務中,我們還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合同進行更加具體的分類,便於事務操作。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別合同的特殊性,從而在起草或稽核合同時提醒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體資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後服務及保密事項等條款內容。另外,針對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作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這些特殊的約定一定要儘可能地表述完整準確,要注意其合法性問題,避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牴觸或衝突。

2、法律用語的準確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屬於非常嚴肅的法律檔案,其中許多內容需要以法律術語加以界定和規範,使合同的內容明確、清晰,不會產生歧義、異議,另外對有些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用法律語言都作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所以,在起草或稽核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檔案的一些書寫標準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儘可能地使用或推廣大家共同認可的一些規範性法律用語,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時產生不應有的歧義。如在稽核合同時,發現一些常見的法律用語錯誤像“定金”與“訂金”不分、“權利”與“權力”混淆、“抵押”與“質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還發現不少合同中出現類似“一方對另一方罰款”等明顯違反“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用語或表述。其實,上述每個法律用語都是有其特別含義的,隨意濫用可能要鬧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到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和當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