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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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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確定?

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確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1)民法典並不規定賠償受害人因從事一項不成功的交易所遭受的損失。

(2)損害賠償不包括非違約方所支付的不合理開支。至於什麼是“合理開支”,則應根據交易習慣等標準綜合評判。

(3)損害賠償的主旨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損失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如果,要賠償利潤損失,則必須要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些利潤是存在的或會發生的。尤其是在這些利潤的計算中應扣除必要的支付,也就是獲取這些利潤所必須支付的費用。所以可得利益是淨利,而不是毛利加上為獲取這些毛利所應支付的費用。

(4)損害賠償要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比如因投資中斷使工程停工,減少材料費、勞務費等開支。這些由於違約而節省的費用必須從賠償額中扣除。

(5)損害賠償應扣除本來可以適當避免擴大的損失,但對於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則應予賠償。這些費用必須是合理的,比如安排一項替代性購買的開支。

(6)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到的利益為標準來確定賠償額,不能判以懲罰性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合同的賠償需要由違約的一方來進行承擔,但對於損害的賠償範圍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確定,看解除合同是以哪一種方式進行,一般無故的解除合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要更大一些,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