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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27W)

一、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應怎麼處理

《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時,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以上就是對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在法律中也有如何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因違約解除,則應該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則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