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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損失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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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損失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損失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損失的賠償範圍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車輛貶值損失怎麼認定

當前涉及機動車貶值損失案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待銷售車輛遇損、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

首先,對於貶值損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範圍,對其內涵、外延缺乏統一的規定,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後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即更多的體現為車輛交換價值的損失。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專案。

其次,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於填補、回覆,而不在於履行利益的實現,因此事故後,車輛所受損失的範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上述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範圍。

第三,就目前審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援,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是用於交通運輸而並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是可能造成了機動車的嚴重故障的,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和後果的,一般還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可以由保險公司在規定的限額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