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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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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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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賠償損失


《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同解除後約定違約金低於開發商損失的,開發商可要求增加,而這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前後房款的差額。可見,即使合同解除,購房者也要賠償相當於開發商的損失。

以上就是商品房降價能不能要求退差價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原則,由此可見一旦簽訂了合同,就不能隨便解除。購房合同本身就是一種買賣合同,購房者簽訂時就應該知道買賣是有賺有賠的,因此簽訂了購房合同就要承擔房屋降價的風險。但是,合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這項退房或者補差價的約定,法律也不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