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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拆遷過程中的損失賠償有哪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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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些省市大力治理空氣汙染,會對轄區內汙染企業進行拆遷改造。這時企業會面臨比較長時間的停產停業,還要對職工進行安置。政府拆遷辦也會根據企業的實際損失情況,對企業進行資金補償,協助其重新建設,開工生產。

企業在拆遷過程中的損失賠償有哪些範圍

一、企業在拆遷過程中的損失賠償有哪些範圍?

1、企業經營用房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性用房的補償物件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那麼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企業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的補償物件是土地使用權人,補償依據以證書或租賃合同為準。

3、不可移動裝置的損失補償。對其補償的標準應按照裝置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或重置市場價格計算。

4、可移動裝置的搬遷費、安裝費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搬遷費標準或實際發生額計算,安裝除錯費應當由裝置供應商出具報價和證明。

5、人員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費用補償。異地遷建廠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社保費;對於停止經營的,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6、停產停業造成的訂單違約損失補償。訂單損失應當出具正式法律文書證明,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解約損失證明效力最高,被拆遷企業不能隨便與客戶約定中止訂單的賠償協議,否則拆遷人或徵收人不予認可。

7、停產停產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補償。被拆遷企業應當證明投資數額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潤,以證明合理的投資收益回報,結合剩餘經營期限,計算預期的利潤損失。

8、其它與拆遷有關的損失補償。如實驗室、無菌車間、包裝車間等特殊廠房的驗證費,廣告投入後尚未回收成本的損失,駐外機構停產期間的必須開支等等。

二、停產停業補償是如何確定的?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承擔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於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於6個月。各地可根據本地房屋徵收具體專案情況確定。

綜上所述,面對政策性拆遷,企業進行搬遷的話會享受到政府補助。補償的專案也有很多,其中拆遷資產補償和停產停業補償是重點。企業應該組織專業人員統計資產情況,將資產清單及納稅證明等資料交給拆遷辦,積極的為自己爭取合理的拆除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