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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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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

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是指什麼型別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所謂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解除了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後,合同關係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的即刻起,合同中的條款就此生效,協議雙方就應該履行各自的責任,如果不遵守合同約定的,視為違約,可以依照合同要求違約賠償,但是在合同解除後,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則不能追究其違約責任,因此合同解除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