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合夥合同糾紛原則上去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由這裡的法院開庭審理,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上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註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解除合夥合同後有什麼責任?
解除合夥合同(退夥)即個人合夥的退出,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經營的行為。
1、退夥應當允許:
(1)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2)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3)因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退夥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退夥人對合夥內部承擔約定分擔或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按份責任: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2)退夥人對既存合夥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企業合夥合同糾紛的案子,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開庭審理,合夥人解除合夥合同之後,仍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要共同承擔合夥公司的債務,退出合夥時,有書面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執行,需要得到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否則由其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