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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與出賣人的關係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34W)

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的關係是什麼?

買受人與出賣人的關係是什麼?

簡單的說出賣人和買受人的關係就是平常我們說的買家和買家,出賣人是賣家,買受人是買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於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二、出賣人有什麼義務?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的義務有:

1、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3、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三、買受人有哪些義務?

1、 支付價款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應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履行義務。即使買賣合同當事人未就價款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不導致合同不成立,可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標的物的價款。支付價款有兩種形式,對零售或者小額買賣,可在交付標的物時一次支付結清,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使結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種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結清的大宗貨物買賣支付價款的方式。

2、 檢驗義務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其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如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間內履行檢驗義務,一旦標的物出現瑕疵,則不能再要求出賣人對其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人在履行檢驗義務時,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託他人。對於檢驗標的物的地點,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在交付地檢驗。

買受人與出賣人的關係就是合同中買方和賣方的關係,出賣人具有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據的義務;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出賣人具有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除此之外,還要承擔瑕疵擔保的義務。在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前,標的物的毀壞、滅失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