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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和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合同糾紛 閱讀(2.08W)

出賣人: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買受人和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買受人又稱買方。買賣合同中約定支付價金的人。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買受人和出賣人就是屬於合同的當事人,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訂立買賣合同,只要合同訂立成功那麼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約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