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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違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的抗辯權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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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保證其免受不應有的損害。
買受人的抗辯權以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為前提,抗辯權的效力僅為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
也就是說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是解除或消滅買賣合同關係,一旦出賣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則抗辯權歸於消滅,買受人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價款。
如果買受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而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則買受人應負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出賣人違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的抗辯權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