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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合同效力糾紛法院可以准許嗎?

合同糾紛 閱讀(5.16K)

一、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合同效力糾紛法院可以准許嗎?

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合同效力糾紛法院可以准許嗎?

調解協議超出訴訟請求合同效力糾紛法院是可以准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對此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原、被告在達成調解協議時,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範圍,是可以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內容製作調解協議的。但是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對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內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法院是沒有權利對超出訴請的事項進行處理的,因《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不告不理”。

二、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開庭後,原告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但是變更訴訟請求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開庭後,如果被告一方提出反訴,由第三者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是可以變更訴訟的請求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該《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也指出:

第一百五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百五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九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的效力產生糾紛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條款來進行解決,一般在對案件進行調解的,所調解的協議超出訴訟的請求,那麼也是可以獲得支援的,但前提一定要確定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之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