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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糾紛 閱讀(2.03W)

一、勞動合同糾紛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糾紛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面,這是由於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二、勞動爭議調解不成該怎麼辦?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發生了勞動合同糾紛,在企業內部調解不成功的,可以在發生勞動爭議的兩個月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一方不滿意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