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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的訴訟管轄法院是哪裡?

合同糾紛 閱讀(1.22W)

一、合同撤銷的訴訟管轄法院是哪裡?

合同撤銷的訴訟管轄法院是哪裡?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於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二、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並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並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雙方在簽訂有關合同後,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或者合同本身具備不合法的情況的,可以協商進行合同撤銷,在相關情況的認定中,應當嚴格按照訴訟管轄法院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