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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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