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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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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的?

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的?

1、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2、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3、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稽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稽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部門對帳目進行稽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部門對帳目的稽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稽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稽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援。

二、合夥協議的法律性質有哪些?

合夥協議就是設立合夥組織必備的法律檔案,是明確合夥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檔案,同時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檔案。合夥協議作為一種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而對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就必須具備法定的如下要件:

1、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夥協議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夥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合夥協議不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糾紛案件發生之後法院在進行審理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對於爭議不大的可以一併審理,對爭議較大的可以分開審理,但雙方都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