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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 需要起訴嗎?

合同糾紛 閱讀(1.73W)

一、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需要起訴嗎?

合夥糾紛案件如何處理,需要起訴嗎?

合夥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的方法解決。仲裁的具體方式又包括社會團體仲裁。社會團體仲裁指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對於現在或者是將來會發生的一定的合同糾紛,由社會團體以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予以仲裁,該種仲裁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夥協議糾紛,只是屬於民事案件當中的一個案由,任何一個民事案件訴訟到法院,法院都要經過開庭審理,法官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

合夥協議糾紛,只是一個案由,法院都是根據證據和案件事實來判決的,無法根據一個按由來判決。如果根據一個案由判決,那麼同一個案由的案件就會出現同一個結果,對當事人是有失公平和公正的。所以說,如果訴訟之前,最好組織好相應的證據。

二、如何確定合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合夥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

7、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夥合同糾紛的案子提起民事訴訟,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去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對於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的訴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