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合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合夥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三、合夥合同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四、合夥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強行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總的來說,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夥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自由選擇處理方式,不過,如果合夥合同中約定了遇到糾紛以後的處理方式,就應該執行合同約定,比如合同中約定的是申請仲裁,未經仲裁是不能直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