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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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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履行的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財產上的損失,這個時候就會由違約的一方賠償遭受損失的一方,這就叫做合同賠償損失。那麼關於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

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

一、可預見性規則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是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得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中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採取預見性限制賠償範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⑴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⑵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⑶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

二、減輕損失規則

減輕損失規則(以下簡稱為減損規則)最先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在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條規定了該規則。在英美法上,減損規則雖系由合同法發展出來的,然其適用並不侷限於合同,對於侵權行為亦有其適用。

我國法對減損規則的規定表現為,《民法通則》第114條和《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嫡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減損規則和於有過失規則之間的關係是,減損規則的運作邏輯四“要麼全有,要麼全無”,而現代的與有關過失規則的運作邏輯則是按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確定責任的大小範圍並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攤。另外,“在區別於有過錯和減輕損失時,記住下面一條是會有幫助的,即原告的減損義務的產生系後於違約而且後於原告意識到被告的不法行為已造成了損失;原告的與有過錯的發生系先於或者同於損失的發生。關鍵的區分事實是時間。”減損規則直接影響到受害人所可獲得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而該規則的適用則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時採取了減損措施,其核心就是要看受害人是否合理地作為或者不作為了,因而我們可以說減損規則的關鍵在於判斷受害人行為的“合理性”上。《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為“採取適當措施”,此類“適當措施”或者“合理措施”均屬不確定概念,其內涵不確定,但外延是開放的,在適用於具體案件之前,須由法官作價值補充,使其具體化。

三、損益相抵規則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則。它屬於賠償責任的範圍確定問題,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而有自己獨特的規則。它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淨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合同賠償損失的範圍,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合同賠償損失也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賠償損失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