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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認購書的定金可以退嗎

合同糾紛 閱讀(4.82K)

一、簽了認購書的定金可以退嗎?

簽了認購書的定金可以退嗎

簽訂認購書的定金可以退。如果當事人按約定履行義務的,定金可以退,並且如果收受定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根據定金罰則,按照二倍定金進行退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罰則的適用是怎樣的?

1、當事人之間有設立定金的合意。定金罰則的適用為定金合同不履行的結果,故其構成要件須以定金合同的成立為前提。定金合同成立又須以當事人雙方就定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達成合意為必要。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當事人一般在認購書中就有關立約定金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

2、定金的交付。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時起生效。此條雖系專就違約定金而作的規定,但因所有型別定金都具有款項的性質,故就立約定金而言, 仍須以定金的實際交付為定金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

三、定金罰則的免責事由是怎樣的?

定金罰則在某些情況下也會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有很多。因房產不同於一般商品,它的附加值和不確定性較大,畢竟認購協議不能包括買賣合同的全部內容。除面積、價格、地段、樓層、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外,有些內容很難在簽訂認購協議時量化和具體化,容易產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綠化面積、配套設施、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確因這些因素致命合同條款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算在不可歸責之列,也應退還定金。

在簽訂了認購協議支付了定金後,由於收定金一方的原因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違約的一方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要把定金退還給另一方,同時要支付雙倍的定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