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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附隨義務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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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附隨義務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違反附隨義務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違反附隨義務可能會被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有: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基於對給付利益的侵害而應承擔之違約責任。可是當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損害,當事人可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呢?我認為可以請求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責任。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構成要件

1、歸責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發生之後,據以確定損失由何人承擔的原則。單歸責原則本身並不能決定責任成立有無,它只是為責任的成立尋找根據和理由。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以當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根據的原則。過錯推定在某些行為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有過錯,事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免責。無過錯原則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只要當事人實施了某種行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總論採用了無過錯原則,而在民法典分論中卻規定了不少的過錯責任。民法典中規定了附隨義務,卻沒有規定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因此依類推,有學者認為應當採用民法典總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而合同分論中的諸多過錯責任,又讓人對此項推定產生懷疑。

2、責任構成要件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構成要件是違反附隨義務所要承擔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兩種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一為違反給付義務同時也違反了附隨義務;一為僅違反附隨義務。對於前一種情況,一般要求符合違約的構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隨義務來單獨主張。因此本部分所言構成要件是單獨違反附隨義務的情形。

任何人在與他人簽署了合同之後,為了使得雙方的權益都得到維護,是一定需要履行合同的主義務以及附隨義務的,任何違法此項規定的主體,可能會被導致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故此若是法院受到以他人不履行附隨義務為由起訴的訴狀時,也有可能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