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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合夥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合同糾紛 閱讀(3.09W)

一、訴訟中合夥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訴訟中合夥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一)提供合夥人的人數、姓名等自然情況。

(二)有字號的合夥應提供註冊的名稱、擁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數量、地點,開戶銀行的帳戶,申請商標登記,合夥人與第三人產生的債權、債務證明。

(三)是口頭協議合夥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據情況。

(四)應提供合夥協議,協議中應包括:出資情況(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分擔,還包括入夥和退夥,合夥關係的終止及終止後的結算工作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

(五)其他的跟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合夥協議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個人合夥,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如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清算後的剩餘合夥財產,應該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三、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若合夥合同糾紛進入訴訟階段,需要整理及提交的證據包括證明合夥關係的合夥協議、合夥清算協議、以及其他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決定著法官是否會採納證據材料做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應妥善保管相應證據,以免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