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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

合同訂立 閱讀(1.96W)

證據:
1.提供合夥人的人數、姓名等自然情況。
2.有字號的合夥應提供註冊的名稱、擁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數量、地點,開戶銀行的帳戶,申請商標登記,合夥人與第三人產生的債權、債務證明。
3.是口頭協議合夥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據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