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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證明?

合同糾紛 閱讀(1.27W)

合同糾紛需要提供以下證據:

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證明?

1、證明合同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合同、協議、聊天記錄等;

2、證明存在合同事實的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發貨單、收貨單等;

3、證明一方違約的證據;

4、證明己方損失的證據等。

總而言之,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合同糾紛案件時,須提供下列一般證明、證據:

(1)企業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原件,如是複製件,須與原件核對並加註明後,將原件退還),開戶銀行和帳號。起訴狀上的原、被告名稱,須與營業執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體已變更、合併、關閉,需加以說明,並提供被告現在的準確所在地。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必須寫明代理事項和代理許可權。

(3)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文書、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複製件須經過核對。

(4)送貨、提貨、託運、運輸、驗收、發票等憑證。

(5)貨款、工程款、運輸費、保管費、租賃費、轉讓費、勞務費、酬金等結算憑證和有關財務帳目的影印件。

(6)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7)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依據、計算辦法及有關證明。

(8)起訴前自行協商或通過有關部門處理的有關憑證。

(9)其他與訴訟有關的依據。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中,對於合夥合同存在糾紛的訴訟案件中,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法定有效證據證明主要包括合同原件、證人證言、違約證明、視聽影音材料以及電子資料等,主張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