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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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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團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工程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4、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援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種類

(1)因承包商過程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3)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的糾紛;

(4)對竣工日期的爭議糾紛;

(5)對計價方法的爭議糾紛;

(6)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

2、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方式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為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值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抗辯權的應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總之,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於對質量、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履行無法進行,就此而產生的糾紛,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可適用司法解釋,同時法律為糾紛的處理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的抗辯權,以確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不斷髮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