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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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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第(一)項中的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就是被損壞車輛的修車費。修車前,最好和保險公司、對方當事人協商好,否則理賠時比較麻煩,保險公司會不認可許多維修專案。對方當事人也會找理由拒絕賠償其中一些專案;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就是車上的貨物,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貨物因交通事故已經丟失或損壞,應儘可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擴大的損失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較難獲得法院支援;車輛施救費用,就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相關施救單位出動人員、消防車、拖車、救護車等對事故人員、車輛進行現場施救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項中車輛滅失(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著火已經燒燬、掉入河中被沖走等)或者無法修復(大部分損壞,已無修復價值),為購買一臺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由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得出車輛重置費用具體數額。

第(三)項中的合理停運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壞車輛停運損失的批覆》已經明確支援,在具體適用本條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收集相應證據(如修理廠進出廠的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提車單、交警扣車天數證明等),由法官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定。

第(四)項中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現實中主要指私家車被損壞後,無法繼續使用租車或打車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官根據個案,從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一般支援的數額較少。

二、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的情形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可能是有一點損失,就全部做出賠償。因此在具體賠償之前,需要先對財產損失做一個評估,通常都是損失多少,然後賠償多少。當然,要是實際購買了車險的話,則此時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做出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