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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官司怎麼收取訴訟費?

合同糾紛 閱讀(8.06K)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官司怎麼收取訴訟費?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官司怎麼收取訴訟費?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應按件收取訴訟費。理由如下:

第一,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而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非財產案件案件收取。單純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合同的效力,其訴訟請求不是明確的金額,也不需要法院進行核定。因此,該糾紛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的財產案件按金額或價額交納訴訟費的原則和標準。

第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合同效力,並不是合同關係,更不是合同關係中所涉及的標的額。如果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按照合同中標的額為標準收取訴訟費,就混淆了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概念,更是超過了訴訟標的範疇。且如果簡單的以合同標的額為基數收取訴訟費,將增加當事人負擔,使當事人繳納超出實際訴訟請求金額的訴訟費。

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回復,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同理,僅以確認合同效力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價款,也應當按件收費。

二、合同效力糾紛訴訟管轄怎麼確定的?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一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官司,應該按件收取訴訟費。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了合同的管轄地,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有權選擇訴訟解決或者仲裁機構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