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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5W)

一、偷盜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偷盜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偷盜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偷盜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上述違法事實的立案和量刑處理標準,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判決的,特別是偷盜罪的有關量刑情況,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