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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的除斥期間有哪些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1.8W)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們經常會因為一些權利或義務與人訂立合同。合同是至關重要的,不僅確立了我們的權利,還有著我們必須履行的義務,為了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對於合同的變更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法律上有可變更合同的除斥期間的相關規定,一起跟隨本站小編來看一下吧。

可變更合同的除斥期間有哪些規定

一、除斥期間的含義是什麼?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可變更合同的除斥期間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駛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駛。

第六百六十四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作出了詳細的說明,並不是任何合同都可以變更。在我國,對於可變更的合同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一些顯失公平的合同,或者因為誤解訂立的合同,關於贈與合同在滿足一定的情形,也是可以撤銷的,但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是,變更合同也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