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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種類

合同訂立 閱讀(3.08W)
委託合同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委託合同具有以下種類: 首先,根據受託人的許可權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
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其次,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
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為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兩人以上的委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託和轉委託。
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除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以外,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