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委託合同包括哪些分類?

合同訂立 閱讀(2.41W)

一、委託合同包括哪些分類

委託合同包括哪些分類?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根據受託人的許可權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作了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為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兩人以上的委託。關於共同委託,《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直接委託和轉委託。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託和轉委託。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二、終止委託合同有什麼後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才有可能建立委託合同。雙方訂立了委託合同之後,作為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沒有經過委託人的同意,不能將受託事務轉託給他人代為處理。格外,在委託合同建立之後,要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產生了不信任,那麼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