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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3.31W)
委託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根據受託人的許可權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
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
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
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2、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
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為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兩人以上的委託;
共同委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託和轉委託。
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受託人為委託人進行轉委託,除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以外,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