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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1.1W)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法律問題,也是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而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對於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顯而易見的差別,因此今天小編為您帶來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這一問題的解答。

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表見代理完全符合規定中無權代理的外部特徵,其之所以成立表見代理,是因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①代理人於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過僱傭關係;

②代理人於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過代理關係;

③代理人於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過授權關係;

④行為人持有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

二、表見代理與借用他人名義的區別:

借用他人名義必須是明示的,《民訴意見》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表見代理中,善意相對人既可以主張表見代理,也可以主張無權代理。

第50條規定了表見代表制度,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許可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當然的法定代表關係,其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的。即使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許可權有限制,仍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從此全國統一標準,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辦法等喪失了對合同效力指手劃腳的權利),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該項制度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產物,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反映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不再“棒打鴛鴦”而是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

另外,《擔保法解釋》第11條越權擔保成立表見代表關係,法理與此相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解答,其中有相關法條的解釋以及對於相似概念的借用他人名義以及盜用他人名義產生的法律效果的解答。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表見代理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推定是法律對於該問題的價值取捨的標誌,希望以上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