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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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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表見代理的前提即為沒有代理權,越權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項上即為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二、越權代理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許可權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許可權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案件其實都涉及到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情況,但是一般來說表見代理應用的範圍更廣,使用的案件也越多。雖然越權代理的情況相較於表見代理情況少,但並不能忽視越權代理在推動案件進展。追討追認權上的重要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