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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寫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2.89W)

租賃合同就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實踐中經常會發現諸如房屋租賃的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注意相關事項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具體來說,簽寫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如果發生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本文將詳細為您介紹這些問題。

簽寫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簽寫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二、發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

第一、 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釋出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 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後的如何處理

1、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託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

2、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裝修物在法律上屬於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為了避免麻煩,對於發生的房屋等租賃合同糾紛時都是退讓。但如果遇到標的額較大的租賃合同糾紛時,一味的避讓只會讓自己遭受的損失更大。在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諮詢相關的合同糾紛專家律師,甚或委託律師幫忙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