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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簽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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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簽約注意事項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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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三方簽約注意事項


在簽定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檢視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並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5、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傢俱、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並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

另外,還要注意轉租合同與主合同的期限問題:

1、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得到大房東的書面同意;

2、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和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

3、合同中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轉租,只有滿足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才可以把房屋轉租: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限制房屋轉租的情形: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4、不得違背雙方意願,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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