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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基礎是什麼 | 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32W)

在雙方或者多方商議並且達成協議後,為了加強互相的信任,約束行為,他們總會簽訂一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合約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但是合同並不是一經簽訂就必須履行的,那您知道合同履行的基礎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解答。

合同履行的基礎是什麼?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基礎

1、全面履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0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法律諺語中有“契約必須遵守”的說法,而我國早先頒佈的《民法通則》第88條第1款也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儘管《民法通則》和《民法典》中相對應的規定在用詞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別,但實際上表達了相同的意思。

2、誠實信用

《民法典》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於彈性和不確定,有待於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並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3、協作履行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築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

4、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礎發生變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後果。情勢變更的實質,乃是誠實信用原則之具體運用。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合同履行的基礎”問題的回答。合同的履行是要求合同執行者按照合同的要求來執行合同,這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不過不同的合同履行的基礎也是不同的。小編整理的是對所有合同都適用的,具體的基礎需要根據具體的合同來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