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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無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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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無力負擔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專案經營專案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程序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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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投保人無力負擔,能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的投保人無力負擔的經雙方協商是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超過應交保險費日期60天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未繳納保險費,且未能與保險公司達成新的繳費協議,保險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應當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