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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協議是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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