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的規定,買房人在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
其中之一就是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即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