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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租房怎樣避免糾紛

房屋租賃 閱讀(1.86W)

短期租房怎樣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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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出租人為了避免麻煩,因此會要求承租人租賃房屋至少半年或一年。但現實中,也是有短期租房的情況出現。不過相比之下,短期租房所產生的糾紛就比長期租房的多。那就短期租房而言,此時該怎樣避免糾紛的發生?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短期租房怎樣避免糾紛

首先,租客應對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包括戶型、採光、是否安靜、周邊交通狀況等,最重要一點是看水電、馬桶等日常設施是否良好,必須把所有的家電都試用一遍以檢查插頭是否漏電、煤氣是否洩漏等。

其次,在籤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把權利義務分清,例如房租、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如何繳納,每月啥時繳納房租,房屋設施如果非人為損壞該由誰負責維修,如果房東提前終止合同該如何賠償等。

再次,就是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標明房屋內裝置的數量、成新度等情況,越具體越好。

最後,如果合租物件不大熟悉,一定要互相留下身份證、工作證等影印件以及聯絡電話,並協商好物業管理、水、電、煤氣、電話的費用的分擔問題,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示,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二、房屋租賃怎樣辦理續租

(一)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規定的標準,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變更為新約定的期限,並向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有關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二)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三)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合理範圍內提高房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其搬遷並令其交占房期間的房租。

短期租房顧名思義就是指實際租房的期限是比較短的,通常認為租房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就屬於短期租房。在這種情形下,糾紛的產生讓很多出租人都感到頭疼,因此就想要知道究竟可以怎樣才能避免短期租房糾紛的發生,關於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