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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6.12K)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能夠獲得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出租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且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