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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員工退休童工工齡是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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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僱傭童工是一種違法行為,而童工又有一定的年齡限制,如果在這個年齡段僱傭童工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很早之前,國家還未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使用未滿16週歲的問成年人,在那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僱傭童工,不但可以僱傭童工,而且童工去用人單位上班還有童工工齡,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說一下員工退休童工工齡時否會計算。

目前員工退休童工工齡是否計算?

一、童工法律定義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從這裡看出,童工與我們的問成年人還是有一定的區別,很多人容易將二者的情況混淆。

二、童工工齡

國家在1995年正式實施《勞動法》之前,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所以在《勞動法》頒佈之前,未滿16週歲參加工作的人員,其16週歲前符合國家工齡計算政策的工作時間,應該計算為工齡,而工齡這個詞現在已經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規範用詞為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係。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所以,不管曾經是否是未滿16週歲就開始參加工作,只要當事人還在繼續繳納個人養老金,這就屬於實際繳費年限,就會計算童工工齡。繳納了多少年,就有多少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後就是當事人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就是俗稱的工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中斷的前後可以合併計算。可以依據當地政策進行補費。

三、童工禁止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已經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從文中我們可以看出,童工工齡是合理並且一定存在的,只是有時候不再是以工齡相稱,而是換成繳費年限,而且不管曾經是幾歲開始參加工作,退休時童工工齡都是正常計算,不因參加工作的年齡而限制或者取消,因此,即使曾經是童工,退休時也要計算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