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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債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11W)

一、不良資產債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確定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組織奏效裁決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不良資產債權的轉讓是有一定風險的,請大家一定注意。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項系統而複雜的工作,牽涉法律法規眾多,往往看似簡單,參與操作時會發現,問題盤根錯節千頭萬緒。現將前人先輩總結的相關要領及法律條文摘錄整理,分享如下:首先,確定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組織奏效裁決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對於通常債權轉讓,合同法已有明確限定(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但確定債權的轉讓及轉讓後申請強制執行權的行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雖有釋出相關通知、限定,但其僅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債權以及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另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這兩種特殊情形進行規範,對於通常確定債權轉讓在實務中應怎樣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釋鮮有限定。為支援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最高院分別在05年、09年釋出《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增加通知》、《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屢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換執行主體請示的答覆》[(2009)執他字第1號,以下簡稱“1號答覆”],確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或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不良債權後將該受讓債權再行轉讓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換執行主體。關於通常確定債權讓與中的受讓人可否也能夠向法院申請變換執行主體或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又有如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限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限定》)第18條第(2)項明確限定:“申請執路人是奏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號答覆中限定:《執行限定》第18條第(2)項已經對申請執路人的資格予以明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但因1號答覆為最高院對湖北省高院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屢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換執行主體請示的答覆,對於該答覆能否適用於通常確定債權的轉讓,分別地區的法院有分別的理解。如高院在2013年印發《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限定債權人依法轉讓奏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能夠裁定變換或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路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確認彭鵬無償受讓奏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後應通過債權讓與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方式實現該債權。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34號指導案例才使這一問題得到初步規範。“34號指導”重點在於,奏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流程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能夠作為申請執路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換申請執路人的裁定。其次,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也尤為關鍵。摘抄歸納幾種常用告知方式利害,供參考: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共有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籤字或蓋章,可視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2、表面、書面通知鑑於債權轉讓表面通知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紛爭取證較為困難,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為妥。3、郵寄通知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選擇郵寄方式通知債務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a.選擇EMS郵政速遞並準確填寫郵件收件人、聯絡方式、公司名稱及地址;b.郵件內件品名填寫“債權轉讓通知書”,並準確反映債權轉讓的內容和具體的受讓人;c.要求郵政公司加蓋投遞日子的圓章;d.保留郵寄送達的回執證明,若回執顯示拒收送還,聯絡郵政公司及投遞員獲到相關情況說明並加蓋郵政公司公章,說明中要詳細陳述攬投員曾經撥打郵件標註的收件人電話聯絡機主,機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4、公證通知雖然書面送達並獲到回執是最佳送達方式,但如果債務人拒卻簽收,送達人也不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建議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通知,如果債務人拒卻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能夠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5、公告通知當債務人“玩失蹤”下落不明、債權轉讓不能通知時,債權人能否通過“公告”送達要視債權的性質而定。若為金融不良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牽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借貸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限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對於普通確定債權,最高院在1號答覆中明確: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限定。最後,關於轉讓協議的幾點建議:1、《債權轉讓協議》應寫清確定債權轉讓之標的債權數額,若奏效裁判或裁決未明確違約金、息金等的具體數額(如裁判中確定息金、違約金應計量至現值付清之日止),應在協議中對裁判或裁決的相關具體內容進行確認;2、若確定債權之上設有保證權益,應明確該保證權益可否一同移轉;3、應確定債權檔案原件保管主體及移交時間;4、應明確債權轉讓通知方式及通知義務的主體,以及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未履行該項義務時應負擔何種不利的法律後果;5、應明確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如轉讓方應保證其有權處罰標的債權、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繼續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應怎樣處置等。6、為保證債權轉讓的確定有效,維護各方利益,建議對《債轉轉讓文書》進行公證。

不良資產的債權轉讓需要債權方與被轉讓方協議達成一致,如果未達成一致,該協議是不會具有法律效力的。並且不良資產的債權轉讓是有一定風險的,建議大家向擅長債權轉讓領域的專家律師諮詢,做好前期的諮詢和鋪墊工作,才能避免後續的出現一系列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