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資產拍賣>

國有資產處置必須評估嗎?

資產拍賣 閱讀(3.16W)

一、國有資產處置必須評估嗎?

國有資產處置必須評估嗎?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1)資產拍賣、轉讓。

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2)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併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它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併、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注: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1)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2)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3)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4)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5)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6)其它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低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它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2)企業租賃

企業租憑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4)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國有資產評估原則是什麼

國有資產評估要公正、合理,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真實性。資產評估工作中所運用的資料資料必須真實。評估工作開始之前,要對評估物件進行清查盤點,對資產的現狀和質量,應嚴明驗證,務求真實、完整。

2.科學性。資產評估的目的、物件、要求,採用適當的評估方法、手段、標準,制訂科學的評估方案,確保評估結果準確、合理。

3.可行性。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的物件、性質、要求和當時所具備的條件,選用適當的評估標準和方法,結合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既要保證評估結果科學合理,又要保證評估工作簡便可行。

4.公正性。資產評估涉及有關各方面利益,評估人員應以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進行評估,切忌隨意性、片面性,避免按委託單位及主管部門的意圖作價。

5.保密性。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除了要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外,在評估工作中,還應對委託者提供的有關資料,情況在限制的範圍內加以保密,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國有資產是我國總資產的重要支柱。 國有資產轉讓應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使國家對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