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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轉讓必須評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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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資產轉讓必須評估嗎?

國有資產轉讓必須評估嗎?

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須經國有資產評估確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遵循一定程式,包括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的制定與審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以下統稱“必經程式“),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但這一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非行政法規,位階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使得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式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實施後,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式是否變的明朗化,尤其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要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國有股權轉讓是否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國有企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物件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公司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轉讓重大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清算、分配利潤、進行大額捐贈、發行債券、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申請破產、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統稱“重大事項”)。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只有涉及會導致上述重大事項發生的股權轉讓才需要資產評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式的轉讓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轉讓的股權如果只是企業的極小一部分,並不會導致企業合併、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項的發生,便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判斷標的企業是否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標的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就需要資產評估。

二、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如果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則資產評估程式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轉讓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必須根據股權份額的大小,企業性質以及是否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來進行綜合評估,在對待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這個問題上,相關負責人必須謹慎,務必聘請專門領域的專業律師進行操作,以免其中隱藏的風險而造成國家資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