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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5W)

一、國有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的處理依據是:我國的《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二、國有企業套取國家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要件是什麼?

1.行為人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這些人如果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規定,應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處理。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其經手、主管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私自將本單位的資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對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裡所說的“歸個人使用”,是指歸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指挪用資金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個月並且未歸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為。至於其是否實際獲得利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的。這裡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至於其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個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構成該犯罪的,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說明挪用資金罪是一種特殊主體的犯罪,如果其他人有上述犯罪行為,則就應該定其他的犯罪,具體情況需要具體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