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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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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也是事關民生和國家經濟發展的一項重大改革,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當中,針對國有土地資源,國家也絕對不允許出現浪費或者國有土地資源流失的這種情況。因此在集體企業改制以後,國家也相繼推出了關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的一些方法,有效的利用了我國的土地資源。

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有哪些方式

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有哪些方式

一、國家以出資方式處置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係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

大型骨幹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二、以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當採取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國有企業改造或者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組建企業集團;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國有企業採用租賃經營方式;非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改制企業選擇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所屬關係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三、以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採取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2)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併,兼併或合併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3)在國有企業兼併、合併中,被兼併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併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其中第(2)、(3)、(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因為現在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作為一種新興的出資方式。另外國家也有可能允許土地使用權對外出讓,或者按照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有需要的人。而且現如今國家的有一些,重點扶持的水利、交通等專案,所使用的土地都可以是集體企業改制以後的土地,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