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哪些情況下法院准予離婚

離婚 閱讀(2.03W)

哪些情況下法院准予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是起訴離婚的法定程式,如果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不能再起訴;調解也可以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那麼具體來說哪些情況下法院准予離婚?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法院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二、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除了第一部分列明的法院准予離婚的情況外,還包括“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部分就“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介紹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6、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很多,但是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的,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還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所以離婚時不妨請專業的離婚律師幫忙,代理自身參與離婚訴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