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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重整的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 閱讀(2.19W)

一、根據企業破產法重整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破產法重整的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

二、 企業破產重整涉及到的相關情況變化

(1)債權關係,包括,對重整債權的約束、保護、變更和清償,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繼續履行,為企業經營而新締結的借貸、買賣、租賃合同,為清償債務而出讓財產的合同,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合同,等等;

(2)物權關係,包括對企業財產的保全,對擔保物權的限制,取回權的行使與限制,企業產權的出讓,等等;

(3)投資關係,現有股東的權益保護和權利限制,債權轉換為股權,增加或減少資本,新股募集,等等;

(4)勞動關係,包括,職工的權益保障,人員裁減以及被裁減人員的補償、安置,等等;

(5)稅收關係,包括,欠稅的清理,重整期間繼續營業的稅收問題,等等。此外,重整還可能涉及到某些經濟行政關係,如商業登記、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等等。由於多種法律關係的存在,形成了多種當事人介入重整程式的局面。

重整企業的申請可以由企業相關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再將申請交由法院稽核,在稽核時,若是發現企業對相關債務情況無法償還,對員工的相關安置情況也無法處理的,這時為了便於對相關情況或者問題的解決,可以進行同意重整請求。